五粮液涨价就是跟随茅台,名酒都跟随茅台,茅台本来只是酒,酒的主要成分就是水,成本差不多。
(2)货币超发的可能扭转。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在中国,如果地产死,则金融会比美国死的更惨。
相比较美国来说,北京、上海等地的房价收入比现在都超过了15以上,国内其他许多城市也超过10。原因有三:(1)美国的金融市场远比中国的金融市场发达,金融发展的历史远比中国悠久,金融人才远比中国厉害,化解金融风险的工具远比中国多,对付金融危机的经验也远比中国丰富。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由于黑天鹅事件的出现在概率上是极小的事情,所以,在进行推导时,我们只能选择从极端出发。而这些都将使货币超发难以为继。当前,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且未富先老。
一旦地产死,绝大多数中产阶级都会破产或濒临破产。如果按照这个细则执行下去,有可能极大减少人们的投资性和改善性需求。其实,中国税收之痛,还不仅仅在于税收数量的多少,税负的轻重,最痛在于纳税人处于植物人状态。
这样的选择,即就是智商再低的天盲者也会做出。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同样,即就是你对自己的奉献行为多么自豪,那也不叫义务。每个纳税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管理个人的财产。
解释这一现象的理论,唯有奥尔森的共容利益理论。把纳税人当人看,就是要确保纳税人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实现,征税不能伤及纳税人的基本生活。
2005年首次突破了30 000亿元。只有纳税人主导的税改和税制,才可能最接近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简言之,就是要用制度确立纳税人在税制中的主体地位,把增进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当作一切税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诸如征多少税,如何征税,包括如何用税等等问题,都要遵从纳税人的意志,不能代办,更不能乱办,关键是不能按照少数人的偏好和意志办。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而这个数字,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第一个年头全国税收收入5 071亿元的3倍。1997年财政收入8 651.14亿元,1999年突破10 000亿元大关,达到11 444.08亿元,2001年达到了16 386.04亿元,是1989年的6.15倍。因此,也只能通过各自的理性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寻找彼此接受的限度。悖论在于,如果每个纳税人都不愿付出一点财富损失的代价的话,每个纳税人就可能失去更多的利益。
因此,逢减税必赞,逢增税必反,确实拥有不容置疑的道义上的绝对性。尽管大智不共识,共识不大智,但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更多的大智与共识。
这种万亿元的突破情节,进入新世纪后,突然间不那么遥远,似乎只要等两三年都可以撞上。[3]关于中国税收之痛,早在2007年,《福布斯》出炉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就显示,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负痛苦指数最大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三,税负痛苦指数是152。
从1994年开始,中国财政收入就进入了高速增长的快车道:平均每年增收1 000多亿元。2011/5/21一稿2011/05/24二稿注释:(略) 进入专题: 税制改革 。毋庸讳言,税负的轻重,税收的多少,税制的简繁,税收增长速度的快慢,等等,仅仅只是税改的重要因素和目标,税改的根本要素和目标在于,税负的轻重,税收的多少,税制的简繁,税收增长速度的快慢,等等体现的是谁的意志,或者说体现的是多少纳税人的意志?优良的税改,体现的应该是全体纳税人的意志,次优的税改,应该体现的是大多数纳税人的意志,次恶的税改体现的是少数纳税人的意志,极恶的税改,体现的仅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在共容利益视野里,人们只关注利益,绝少谈及权益和权利。假如为了缓解一些人的利益诉求压力而一再通过提高扣除额来息事宁人,本身就是一种非理性的税改选择,就是一种先利后害型的税改,一种缺乏公共理性的税改。也要在征纳税人之间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境下,自觉奉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
凡此等等事实,似乎都是逢减必赞,逢增必反的理由,都足以支持我们大声呼吁减税。如果权力不合法,何谈权利与义务,也就只能是一种利益分割游戏而已。
试想,在这一指挥棒下,税改目标岂能安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只能被政府及其官员,还有老板的意志所规制。可以不问前提地大声呼吁减税,大道上这是站得住脚的。
也就是说,在减税理念下,也有一个多与少、大与小、快与慢、轻与重、远与近、理想与现实等等的价值权衡与选择策略问题。一句话,直接税更有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积聚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
这也就是马克思为什么在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选择时,坚决选择直接税的理由。因此,最痛的税制和税改,当是仅仅体现一个人或几个人意志的税制和税改。[9]在共容利益情境下,税法也是一种征纳税者双方的契约。关于中国税收之快,更令全球瞠目。
而且,不经同意不得征税要作为一种基本的税收治理原则,并实现制度性的嵌入。而且,即使在这样一个几乎不可改变的现实前提下,在明确知道正在推动的税改不可能明显增进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时候,也应该通过公共理性来寻求每一次推荐税改的现实策略与目标,遵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这不仅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也会为中国税制的现代化转型以及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培育必要的公民品德,塑造一大批支持现代化社会构建的公共精神。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
即就是你对自己获取的利益多么满意,那也不叫权利。20世纪90年代后国外部分国家税收占GDP的比例:奥地利为42.4%(1993),法国为39.4%(1994),德国为39.9%(1991),印度为16.1%(1992),韩国为17%(1994),日本为20.9%(1993),英国为33.1%(1993),美国为27.6%(1993)。
因为直接税纳税人十分清楚自己所得中有多少被政府拿走,而间接税不同,自己交了多少税,纳税人根本不清楚。[5]这个道理,思想家穆勒和日本当代著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也有精辟的论述,穆勒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同时,每个纳税人可以自由传播自己关于税收治理的思想,哪怕是奇谈怪论,也应该交由社会,任其在与各种税收思想交流碰撞中自生自灭。
因为它无视几乎所有人的税收意志和自由,没有遵从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没有把纳税人当人看,是最不公正、最不平等、最不人道的税制和税改。这个有痛感的群体,正在一次又一次被蚕食,难以为有序推进税改输送一个相对稳定和负责任的影响力主体。
一是权力异化导致的税收治理目标的迷失。与此同时,必须有民主宪政制的保障,每个纳税人要拥有按照自己税收意志来管理国家税收事务的制度平台。
也不失为一种影响现实,推动税改的策略。它正在使一些人继续窃喜偷乐的美梦,也使另一些人依然沉湎在点击率的超速增长以及为民请命的虚幻满足之中